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其所享有之债权的范围之内进行。
若
债务人通过直接放弃其债权、或抵销其应有之
担保权利、或是无偿地转让其合法财产这几种方式来处置其
财产权益,甚至恶意地拖延其已到期的
债务清偿期,进而影响到
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回收的话,那么该债权人就有权向法院提出
申诉要求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
关于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规定是必须完全围绕着债权人的债权展开。
同时,如果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过程中产生了必要的费用支出,这些费用均应由对应的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
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