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过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如小学生在每所校内遭受
意外伤害事故,无论是学校方面还是造成损害行为的第三方
责任人,均需承担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
另据具体情况判断,若学校存在过错,且在对学生实施教育与管理过程中未能尽职尽责,则须共同对该伤害事件负责,并
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与损失;
反之,若学校能够充分履行教育义务并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则无需进行赔偿,而应由导
致伤害发生的第三方
当事人单独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