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针对
经济犯罪的
取保候审担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当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之际,应
严格执行规定,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提出
符合条件的保
证人,或者缴纳对应数量的
保证金作为担保措施。
这表明,取保候审的类型可以分为两大类:
即人保和财保。
人保,亦称为保证人制度,乃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按规定出具
保证书,以此个人名誉及人格作出
保证,确保被保证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发生逃离和阻碍侦查、
起诉及审判工作的行为,并且随时配合司法机关的
传唤与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