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所借款项的
担保人的责任通常情况下被划分为一般性
担保以及连带型担保两种类型。
所谓一般性的担保,主要涉及到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所达成的约定内容。
若借款人未能按时履行
债务义务,则可以依据该合同约定由指定的保
证人承担起相应的
保证责任。
而连带性的担保则代表了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的进一步规定,即保证人与其借款人共同承担起
债务纠纷的责任岗位。
在此种情况下,
债权人既可直接要求借款人支付相关欠款,亦可据此条款要求保证人在其本身
保证义务范畴内承担起相应的
债务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
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