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们在此提供专业回答,依据于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第四百三十六条明文规定,如当
债务人违背自身到期未偿还之
债务或出现
当事人之间预先约定应予以满足质权之情况时,质权人有权与出质人共同商定如何通过
质押财产的折价方式进行解决;
同样地,质权人还能自由选择通过对质押财产进行拍卖或是贩卖来得到款项并享有优先收买权。
至于质押财产在折价或是变卖过程中的价格,必须遵循市场公允价值规则。
若债务人如期履行债务并使出质方提前清偿
担保的债权,则质权人有义务将质押财产退还给出质人。
根据《民法典》的第四百三十八条法律规定,在质押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之后,如果所得价款超过了债权金额,超出部分将归属出质人所有;
但如数量不足,仍需由债务人全额补足,保障
债权人权益不受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温馨提示】当前回复为大多数情况的参考答案,若未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建议直接咨询律师,5分钟快速响应,问题解决率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