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所有
被拘留人员,均应在24个小时之内,将相关情况通报至其
家属。
然而,若遇特殊情况,如无法联系到某人的家属;
或者某人为涉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等人身安全的恶
性犯罪——如恐怖活动罪等,在上报给其家属得到信息之后,可能对案件调查造成不利影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相关阻碍侦查的因素消失后,迅速将该被拘留者的信息再次通知其家属。
此外,除非出现上述所述状况,公安机关应在
拘留犯人之后,于第一时间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长达24小时,同时公安机关在接到符合本法规要求的通知后,也应尽快对被拘留者进行24小时内的讯问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