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
犯罪分子进行定罪
量刑之前,被依法限制自由的这部分时间可直接计入其最终应服的刑期之中。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具体如下:
第四十一条规定【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管制期间的刑期,按照
判决书正式生效并开始实施的那一天开始进行计算;
而在判决执行前已经遭受了强制性
羁押的情况下,每一天的羁押时间都将会被抵扣为
有期徒刑两天的刑期。
同样地,对于
拘役的刑期也有相应的计算方法和抵扣规则,第四十四条对此做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指出,拘役期间的刑期,亦是从判决书正式生效并开始实施的那一天开始进行计算;
在此之前如果已经存在强制性羁押,那么这每一天的羁押时间也将会被折算为一个拘役单位的刑期。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方式以及抵扣原则,这在第四十七条中得到了详尽的阐述。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指出,有期徒刑期间的刑期,依然是从判决书正式生效并开始实施的那一天开始进行计算;
在此期间如果出现过强制性羁押,则每一天的羁押时间将被视为一天的有期徒刑刑期进行折抵。《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
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