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期为一年间的
刑罚,其潜在的
减刑可能并非显著。
然而,即便成功获得减刑,其实际执行刑期也必须
保证不低于以下期限:
对于判处
管制、
拘役及
有期徒刑的犯人,其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然而,最终能否得到减刑主要取决于受刑者在狱中表现出的具体行为。
根据中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如果在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明确显示出悔罪之心,或是具有
立功表现的,则可考虑给予减刑;
而倘若表现出色且具备
重大立功表现,那么应该对其实施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