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阁下所提问题的回复如下:
关于夫妻中某一方的
信用卡债务应由何方负担的问题,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分为多种状况进行分析:
第一,倘若夫妇中的一方使用
信用卡所欠之债是为了维系家庭的共同生活或者共同开展业务,那么此种情况下该
债务便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双方均需在相互之间的
共有财产范畴内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若未涉及欠债的一方认为该笔债务并非属于夫妻共有的债务,则必须承担提供相关
证据以证实观点的责任。
)第二,倘若该笔信用卡债务产生于两人
结婚之前,那么同样也属于个人负债,对立的一方并不需要为此承担还款责任;
但若是
债权人能够出示证据证明欠款实际上是用于婚后共有的家庭生活需求的话,那么情况又将有所不同。
第三,假设夫妇之间就婚姻期间的
财产分割及归属达成了明确的约定:
即双方各自拥有的财产均归属个人所有,彼此间的债务亦由本人负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的信用借款(若债权人对此知晓约定内容的话),另一方都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同时,夫妻双方有义务对债权人说明存在该约定的事实,并承担提供相应证据的
举证责任。
第四,存在这样一种情形:
若一方因为个人所需或进行
非法行为如赌博或发放
高利贷等原因导致其所欠的信用卡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无需为其清偿该债务。
第五,夫妻之间若有任何一方在婚后以个人名义承担了超过家庭日常支出的债务,且该债务是由于治理
共同财产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并且符合
共同债务条件,那么,债权人便需要负责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这是共同债务。
第六,若婚后的一方以个人名义背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是出于管理共同财产的共同权益,并且也是因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才产生出来的(一般来说,这包括了共同参与工业商业、购置生产资料所累积的债务以及共同进行投资或其他金融活动等各种情况),那么,该债务便属于共同债务。
在此情境下,债权人就需要承担实际举证责任来证实这一点。
第七,倘使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背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其资金被用于夫妻双方共同消费的部分,那么,债权人仍需负责证明该笔债务确属共同债务。
第八,最后一种情况是,倘若夫妇某一方在婚后以个人名义背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最终形成了共同财产,那么,债权人依然需要负责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共同债务。
在这种情形中,企业经营者用于事业的大额负债,若形成了夫妻共有的财产,其配偶往往并不能因其新规定而降低风险。《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