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
交通事故中对方全责的判定时,应对其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实施完全
赔偿制度。
其次,根据责任划分,事故中所产生的每一笔损失都应由
肇事方独自承担。
然而,若肇事者已购得
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及
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产品的话,那么在此基础上,众多的保险公司将在各自规定的保险范围内对这些损失进行赔偿。
最后,保险公司将会首当其冲地进行补偿支付,而不足的赔偿款项将由
当事人自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