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存在三种情状,其中之一是由
执法部门负责处理:
第一,当存在违反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中有关
机动车停放与
临时停车的相关规定的行为,且
机动车驾驶员未能在场或虽然在场却拒绝立即驶离,从而对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产生阻碍时;
第二,因其他交通
违规行为,依法采取扣押措施以控制车辆;
第三,在发生依法允许自行协商解决的
交通事故时,应让
当事人及时撤离现场以避免造成交通拥堵,然而当事人未能离开导致交通滞塞的情况。
其次,也可由当事人负担责任义务:
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出现时,公安机关有权将车辆被拖移至公安机关所指定的地点或不影响交通运作的地方,而且所有拖移费用均应有当事人承担。
其一,当车辆因意外故障而无法继续行驶,更多的是占道影响车辆通行的时候,获悉车辆事件的当事人若未在场或者无法独立完成移车过程,则会对其他车辆、行人和公共设施构成重大阻碍的情况;
其二,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相关车辆已无法移动并占据现有道路空间,同时获知车辆事件的当事人不能亲自上前移开受困车辆时,或公安机关并不需要借用
收集证据的名义来扣留事故车辆的情况下,车辆同样需要被拖往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
最后,紧急处理这种问题的费用往往不由保险公司承担,然而,现在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的保险服务逐渐新增了每个保险年度内的一项免费道路救援服务,这无疑给在城区区域内行驶的车主带来了极大便利,使得他们在遇到需要请求拖车援助的
意外事故时也能从容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
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
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