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对共同
盗窃犯罪数额进行认定时,我们需要依据作案人员在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进行具体分析并区别对待:
对于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必须按照该集团整体盗窃所得的总额来予以惩处;
而对于其他
共犯,应该参照其实际参与或者主导的共同盗窃活动中涉及的金额来
量刑定罚;
至于处于辅助地位的
从犯,则应该根据他们参与的共同盗窃活动中的金额来确定
处罚程度。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相关规定,盗窃私人和
公共财产的价值范围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之间属于“
数额较大”,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则被归类于“
数额巨大”,而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则为“
数额特别巨大”。
2.对
盗窃罪构成要素的理解包括:
(1)该罪行的客体为公私
财产权利,通常情况下犯罪对象为各类动产。
然而,对于不动产的诸如房屋门窗及耕地植生的树木等可移动部分,亦可纳入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范畴之内;
(2)客体要件的整体表现形式为利用秘密
窃取手段,将本属于他人或单位拥有或掌握的财物据为己有,且在行为过程中未遵守法律
法规而实施的
非法占有的行为;
(3)
犯罪主体通常为一般大众,仅限于自然人参与;
(4)在主观层面上,罪犯必须具备明确的故意心理,即明白知晓所侵犯之物系他人或机构所有或持有,以非法占据为追求目的,最终着手进行窃取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