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拘留:
执行时间最小为一个自然日,但一般而言不会超越十五天;
如累积予以惩罚,则总执行天数最有可能不超过二十天。
2.
刑事拘留:
最短一个自然日的
起始时间,但最长
拘留时长可以达到三十七天。
在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有权对嫌疑人员进行刑事拘留长达三天;
而在特殊情形下,这一权力可以扩展至四天;
若涉及到流窜
犯罪、频繁作案或者团伙作案等复杂行为,那么公安机关可以进一步延长
拘留期限至三十天。
3.
司法拘留:
最低限额为一个自然日,但其最大
执行期限可达十五天;
在此期间,
被拘留的人士将由法院交付公安机构进行监管,如果
当事人对此结果持有异议,可以向法院
申请复议;
同时,拘留期间,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或者延期释放被拘留人士。《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