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条款之规范,对于
债务人未能积极主张其所享有的债权或与其债权责任直接相关的从权利,从而对
债权人所享有的到期债权的实现造成实质性障碍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定程序,向具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申请,并以自身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在法律上对特定相对人所拥有的相应权利。
如果债务人存在怠慢行使已到期的债权;
主动放弃其所拥有的债权,以及无偿地处分其财产,甚至放弃债权
担保等行为,对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实质性妨碍的,则可认定为构成故意逃避
债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
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
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
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