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何谓
挪用资金罪。
这是一种特殊的
犯罪类型,其主体通常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类似组织中的员工,他们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未经合法授权便擅自将所在单位的资金转借至个人名下或者转借予他人,而无论这笔资金的数额大小,只要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即可构成
犯罪。
其次,如果挪用的金额超过了三个月还未偿还,或者虽然没有超出三个月期限,但是用于了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那么也会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具体来说,如果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或者用于营利性活动的数额在人民币3万元以上且不超过5万元,那么将会面临
拘役的
刑事处罚;
如果挪用资金的数额达到了5万元,那么将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且随着犯罪数额的增加,刑期也会相应地延长。
同样,如果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那么数额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上且不超过2万元的,将会面临拘役的刑事处罚;
如果数额达到了2万元,那么将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且随着犯罪数额的增加,刑期也会相应地延长。
最后,如果挪用资金的总额达到了人民币30万元或者挪用资金的数额达到了人民币3万元且尚未归还,那么将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且随着挪用资金数额的增加或者未归还数额的增加,刑期也会相应地延长。《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