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业协议所涵盖的领域,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指出,竞业协议的核心事项例如其
适用范围、地域范畴以及限制期限等方面应由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共同商议并约定确定;
不能违反国家任何相关的法律及
法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竞业协议中的被限制名单仅限于用人单位内的高层管理团队、高端技术人才以及其他需要担负保密职责的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
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