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夫妻二人共同签署或在任何一方对
债务作出追认之后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所产生的负债,此种情形,及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由夫或妻一方以自然人身份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项,皆属夫妇
共同债务。
因此,若夫或妻共同签字或经其对另一方追认后达成的债务构成共同意思表示,便被视为夫妇共同承担的债务;
或者,当夫或妻一方为维护家庭日常运作所需而承受的债项也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反之则视为个体欠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