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妇对公婆的
动迁房在所有权性质上未明确的情况下,依法不享有
产权份额,但若在此过程中,考虑到了子妇作为
家庭成员的人口因素而给予相应的补偿,则子妇可从中获益。
反之,若该动迁房被认定为子妇与其配偶的
夫妻共有财产,那么在分配房产时,子妇将拥有分得权益的权利,且理应遵循一人为所有、两人各半的基本原则进行均分。
关于房屋
拆迁的
赔偿金额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房屋补偿费用,具体的计算方式是依据被
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其折旧程度来划分等级,并通过每平米的固定价格来进行计算;
其次,周转补偿费用,其衡量标准主要取决于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临时居住条件,并按照相关规定,向被拆迁人员提供月度补贴;
最后,是指向性的奖励性补偿,其金额大小依据当地的实际状况及国家相关法制政策确定,并且要求拆迁单位坚决贯彻实施,不能擅自改变。
对于那些在签约期限内能如期完成协议签署并开始搬离的被征户来说,若他们所征收的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以及签约奖励面积总和超过了45平方米,却仍有部分空间未能达到此标准,那么在这部分的缺失部分将按照评估单价的80%作为补贴。《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