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搭乘出租车遭遇
交通事故之际,确立针对该事故
民事赔偿的
责任主体,须先行明确
交通事故责任的归属关系。
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将这一责任的归属划分为两大类情况。
其一为,若
承运人持有过错、过失或者责任心等因素造成事故并占有主导性作用,或者在事故中发挥次要角色,抑或是在整个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相较于其他各方持平,此时,承运方即与涉事的其他方共同组成
侵权行为的实施者,两者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赔偿责任,作为民事赔偿的主体。
另一种情况则是,倘若承运人在事故中没有丝毫责任可言,反而是涉事的其他方负有全责,这样便衍生出了
侵权责任与
违约责任相互交织的状况,出租车所搭载的乘客既有权要求事故
责任方履行侵权责任,同时也可以向出租车司机提出违约索赔。《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