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破灭之后,探访孩子的权利和具体实施的方式、时间可以经由夫妇双方进行商定。
如果仍然无法达成共识,那么这一问题最终需要由法庭来给出具有
法律效力的居中裁决。
父母在试图通过探视子女的过程中,若此举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或是面临威胁,那么他们的
探视权将会被法庭所终止。
然而,当这些潜在风险消弭后,父母的探视权理应得到恢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