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明文要求,购买被拐卖的儿童,通常会面临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惩罚。
若在购买过程中涉及到其它
犯罪行为,其
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总结起来进行
数罪并罚处理。
关于拐卖妇女与儿童
罪名的
量刑标准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首先,若犯案人没有其他重要情况,就仅有拐卖行为的,则依照法律规定,将会受到由五年至十年不等时间的自由刑并附带罚款的惩处方式;
其次,若出现了相关法律条款中的第二百四十条所认定的情况之一时,罪犯将可能被判以长达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
不得假释的无期
徒刑,并且需要缴纳相应的
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作为
附加刑;
如果情况严重,甚至会被
判处死刑,同时没收全部
个人财产。
拐骗儿童罪的
犯罪客体,主要是对他人的
家庭关系以及儿童权利造成的侵犯。
拐卖儿童行为,是指主要目的在于出卖而实施拐骗、
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任何一项涉及儿童的行动。
只要犯下了上述某种行动,那么就应根据法律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名来定罪。
拐骗儿童罪的构成条件包括:
被侵犯的对象是被害妇女及儿童的
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在实际操作层面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参与者必须属于一般性主体范畴,也就是说,无论何种身份和背景的自然人且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都可以成为该罪名的主体;
从主观情感角度出发,这种行为需要体现为直接故意。
而且
主犯的心理动机需要带有明确的出卖意图。
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深深伤害了被害儿童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及其人格尊严权。
被害儿童被拐骗之后,他们的身心会被控制在
行为人手中,变成任由行为人摆弄的对象,无法自主选择自己想去的地方,这就意味着他们失去了自己的人身自由权。
而行为人把受害儿童当成商品一样贩卖出去,更是
侮辱了儿童的人格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
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