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经济补偿应依据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便向劳动者发放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额度的
经济补偿金。
如果劳动者在逾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时间内失去工作岗位,则将视为工作满一年;
若当劳动者在不足六个月的时间段内离职,则需支付半个月至一个月不等的经济补偿。
此外,若乙方的月薪相较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年度职工月均薪资高出了三倍,那么向甲方
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则需要以三倍职工月均薪资为上限,且支付年限最长不可超过十二年。
在此特别指出,本文提及的“月收入”应当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十二个月内所获得的平均薪酬。《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