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教唆犯与
从犯的区分,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概念内涵截然不同。
教唆犯乃是通过种种手段如劝告、引诱、示意、煽动、贿赂、恐吓等方式,将自身的
犯罪意图灌输给原本并无犯罪意向之人,使得对方根据其教唆而实施
犯罪行为。
在此过程中,发挥主导地位的即是教唆犯;
而从犯则是从属于
主犯、领导犯、首犯等层级更高之人的犯案人员,他们在参与
共同犯罪活动时所承担的角色通常是次要甚至仅仅起到辅助作用。
其次,两种
犯罪类型在案件分类上的标准也有所分别。
在探讨教唆犯问题时,主要是依据
共犯人在共同
犯罪活动中所扮演的具体角色及其行为表现形式来加以区分;
相反地,对于从犯的
刑事责任判定,主要取决于他们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关键程度、影响力及贡献程度等因素。
最后,在
处罚力度上,二者之间亦存在差异。
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
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是最重要的衡量标准,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
然而,倘若教唆对象为
未成年人且
未满十八周岁,那么行为人将会受到更加严格的
法律制裁。
至于从犯,由于其参与犯罪行为的原因和程度相对较低,因此应当考量多种政策措施对其实施
刑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
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