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子女的父亲服刑期间,女方是有权申请索回
孩子的抚养权的。
无论夫妻在
离婚之后的哪个时间段内,只要其中一方或者双方的情况或者
抚养的能力发生了重大的改变,那么都有权利提出变更
孩子抚养权的请求。
对于变更
子女抚养权的事宜,通常需要首先由父母双方进行友好的商讨确定,如若无法达成协议,则可通过提
起诉讼来寻求人
民法院的宣判。
以下是符合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四种情形:
1、与子女
同居的那一方患有严重的疾病或者因为肢体残疾而无力维系对自己孩子的抚养工作;
2、与子女一起生活的那一方对子女不负责任甚至采取虐待的手段,或者他们之间的共同生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3、子女在年满八岁以后仍然希望能够跟随另一方居住,而这一方同时拥有抚养孩子的能力;
4、存在其他合理且恰当的原因使得孩子的抚养权需要被重新变更回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