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交通事故引发的职业伤害,受害者有权申请双重赔付。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3条第2款的明确规定,当涉及工人
人身伤害的
赔偿事宜时,若其
责任方并非用人单位而是第三者,则
责任人向第三者提出
民事赔偿要求,人民法院应积极支持这一诉求。
《
工伤保险条例》中也有明确的条款规定,即第14条的第6项内容。
该条指出,在
上下班过程中,如果职工遭遇了非由自身
主要责任引起的交通意外或者是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列车事故等造成的伤害,应被界定为
工伤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
侵权造成
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