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所咨询的问题,我可以明确地告诉您,这是完全可行并且有可能实现的。
具体来说: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欠债人与
出借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属于
民法调整范畴之内的民事
法律关系,因此,他们之间产生的
纠纷应归类为
民事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包括在
诉讼程序中的调解环节,同样也属于协商解决的范畴。
其次,在协商的过程中,只要出借方愿意接受,欠债人便可以提出任何合理的要求。
例如,欠债人完全有权利请求出借方放弃对利息部分的追索,仅要求其偿还本金,并且可以选择将本金分阶段进行偿还。
最后,尽管欠债人拥有提出要求的权利,但最终的决定权仍然掌握在出借方手中。
若出借方同意欠债人的提议,则双方可达成和解协议;
反之,若出借方不同意,则无法达成和解协议,届时将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作出公正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