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并非如您所提到的37天或38天,实际上法定
羁押的最长时限应为44天。
具体规定如下:
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已经实施
拘留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若认定其需要进一步采取
逮捕措施,则必须在
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进行审查批准程序。
在此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申请延长审查批准期限以确保办案效率的目的,经过审批后可将时间延长一日至四日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