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
民法典》之有关法律
法规,
当事人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请保护其民事权益的
诉讼时效期通常为法定时限三年。
在此基础上,诉讼时效期限还应从当事人已知或应知其权益已受损害以及责任方的明确日期开始计算。
然而,若自权益受损之日算起已超过二十年的,即便当事人自愿提
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
然而在某些例外情形下,仍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时效。
因此,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时效通常为3年,而
欠条的合法
有效期限也是同理推断的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