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一般情况下,执行完毕
拘留措施之后,需于24小时内将有关事项通告
被拘留者的亲属知晓。
然而,如遇特殊情形,例如难以联络或涉嫌构成
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
犯罪等信息,出于侦查的需要不宜提前告知亲属的,此类情况则在妨碍侦查行为消弭之后,应尽快将案件进展及被拘留人的状况通告其亲友。《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后,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