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车辆受损的
交通事故且被告方负有全部责任时,受害方可请求支付汽车修理费用。
此外,若由此引起的必要
交通费用及
误工损失真实存在且符合客观标准,作为该起事故的受害者而言,有权向
责任方提出申请索取车辆误工费。
然而,此类申请必须有足够
证据支撑,证明车辆因事故遭受的确切
经济损失。
由本次
意外事故所引发的误工损失,受害者既可向责任方寻求补偿,亦可在购买过相关保险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能否获得支持,支持金额是否足够,其答案取决于提供的各种证据质量,例如相关的财产收入证明以及确实存在的
误工证明等。
一旦所提交证明材料经过核实并被认可,便有望获得支持与缓解损失。《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
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