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撤销权自
债权人得知或者应该了解撤销缘由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加以行使。
针对那些从
债务人行为已成事实那天开始,并未在五年内行使撤销权的情形,相关的撤销权便会失效。
其中,首要强调的就是这个“一年”的时间段。
在这个时间区间之内,严格来说,考虑到撤销权的性质及功能,我们适用的是除斥期间,也就是法律对于债权人知晓或者理应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所设定的时间限制。
时间起点便是债权人知晓或者理应知道之日,在此期间,法律焦点不在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续展上面。
另一方面来看,“五年”的时间段则主要应用在债权人对撤销事由完全无知的状况之下。
时间起点是从债务人工人已经实施此项行为之日算起,同样的,这个时间段内并
不适用诉讼时效中的中止、中断、续展等规范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期限其实是作为撤销权的固定期限而存在的。
所以,如果在该空间期限里面,权利没有得以充分行使的话,无论在这段时间内是否出现过任何变量都会直接导致相关权利的消失殆尽。《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