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原则上是允许进行协商和调停的。
就某位个体
债务人而言,若产生了
拖欠贷款引发的
诉讼,经由庭外调解的方式处理,
当事人是有资格提出无须承担利息
债务,仅需逐渐归还本金的诉求的。
另一方面,
借款合同建立的关系属于典型的民事法律范畴,因之而来的争端亦属于民事纷争范畴内。
在处理这类
纠纷时,协商无疑是一个有效而可行的手段。
针对已经进入
司法程序的民事案件来说,法庭的调停与介入其实质就是协商解决纠纷的又一形式体现。
其次,在协商的过程中,
债权人只要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债务人即可提出任何合理的要求。
债务人为保护自身利益最大化,完全有权利请求债权人撤销对利息的索偿,转而只要求还款本金,至于此本金则可设置为分期偿还等形式。
同样,债权人作为债务回收方,自然也享有着决定是否接受债务人提出请求的权力。
假使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的请求,则双方便能达成调解协商;
如若债权人有异议,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最终裁判将交由人
民法院依法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