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使用私人车辆进行公务活动即所谓的“私车公用”行为被视为
职务行为之一,若职员因为这类职务行为而导致第三方遭受任何形式的损害,那么理所当然地,应该由雇主来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然而,当这名“私车公用”的员工因其个人疏忽或不当行为(比如没有驾照或
醉酒驾车)而给搭乘者或其它第三者带来损失时,雇主有权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向该员工寻求经济上的补偿。
此外,倘若在“私车公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职员受伤或导致残疾甚至失去生命,这种情况同样被视为因工受伤、残疾或死亡,并且,他们理应像其他因此类原因而受到损伤的工人一样,依法享有相关的福利待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