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
纠纷内容只涉及到非财产性关系的问题,则每人收取8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费用;
(注:
此处所指“人”为
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人数)如果牵涉有财产性的纠纷内容,那么在规定的基础服务费用之上,还将增添额外的每件1000元至2000元的费用。
当争议财产的标的价值超过1万元时,将根据以下方式进行分段落递增式的累加计算。
具体来说,对于争议标的价值在1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取的费用比例为5%-6%;
而在1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的费用比例为4%-5%;
接着是10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的3%-4%;
随后是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的2%-3%以及最后,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的1%-2%。
当争议财产的价值超过50000001元之后,收取的费用比例则会降至0.5%-1%。
(二)在
审查起诉阶段若是只涉及到非财产性关系的问题,那么每人收取的费用在1500元至12000元之间;
若是涉及到有财产性质的纠纷,那么收费标准则参照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
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是,其收取的最低费用不得少于2000元。
(三)进入审判阶段后:
当纠纷内容是非财产性质的时候:
①作为被告方的
辩护律师,其收取的费用为2500元至20000元之间;
②作为原告方或被害方的
诉讼代理人,其收取的费用则分布在2000元至15000元之间。
然而,如是涉及到财产性质的纠纷内容,那么参考的收费标准就变为了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
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
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
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
辩护人或
自诉人、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
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