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房屋抵押贷款办理受阻,乃因开发商方面之过失所致,抑或是由于国家信贷政策变动、商业
银行贷款规模瓶颈等政治经济因素影响,皆足以成为
退房之理由;
反之,若为
购房者自身问题,譬如提交材料未臻完善,或存在欠缺还款能力情况,经由银行详尽审核后确认购房者不适宜申领贷款,从而引发无法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的现象,通常此种情形下购房者难以享有退房权利。《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买受人以
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
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