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因
醉驾被判监禁或
拘留的
行为人,其
缓刑期一般长达一个月之上、六个月之下;
而在多重罪行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其最长的监禁期也不得超过整整一年之久。
对于那些因
触犯法律而被提请
拘役罪犯,其
拘役期限应始于判决实际生效之日起算,如二者皆未发生,则均无须顾及。
判决以前被司法机关依法预先
拘押者,其拘押日应视为实际服刑日期的一部分进行计算。
在执行拘役期间,
犯罪分子可以在省级范围内选择其履行责任的地点,且在条件许可时,每月可获得回家休息一到两天的机会;
亦可通过参与生产活动来获取适当的薪资待遇。
此外,只要符合法定条件,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都有可能申请回家探望家人。《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
判处死刑和无期
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
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
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
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
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
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