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当
债权人或者
债务人有需要时,他们可以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启动
公司破产程序;
其次,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之后,会立即暂停针对该债务人的其他所有
民事执行程序以及
财产保全措施,并且将会在接手破产案件后,第一时间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以便其能够及时停止有关该债务人的结算事务;
然后,法院有权裁定
宣布破产还债程序正式启动,在此之后的10日内,将通知到债务人本人及所有已了解相关情况的债权人,并对于此事发布公告,予以公示;
紧接着,法院将依法组建
清算组织,以协助业务的进行;
最后,清算组织将根据职责,负责管理、清偿、评估、处置以及安排
破产财产的分配等工作。
若法院是受托组建清算组织的,那么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便需由清算组织提交给
债权人会议审议,待会议通过后,再将结果提交法院审查,最终得到法院的批准方可得以实施。
当全部破产财产的分配工作完成后,清算组织便可向法院提出结束
破产程序的请求,法院经审查确认无误后便会作出相应的裁决;
最终,在破产程序中终结清算后,由清算组织负责向公司的原
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登记手续,以确保相关法律手续的完备性。《
企业破产法》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
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