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所明确指出的,对在以下各类情况下发生的
信用卡欺诈犯罪活动,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范围的,将依法予以严惩:
首先,对于那些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凭借虚构的
身份证明骗取而获得的信用卡的人而言,他们将会被处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制裁,即需支付二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金;
其次,若涉案金额庞大或者存在其他较为恶劣的情节,那么行为者可能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高达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惩罚;
最后,若涉及的款项极为巨大或者情节极其严重的话,行为者可能需要接受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
徒刑的
刑罚,同时还须缴纳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被追夺财产。
在上述规定之中,“恶意透支”这一术语被赋予了特定含义,特指持有人有意侵吞、侵害其所持有的信用卡内资金,违反了适用额度或期限的规范,且在接到发卡银行催缴通知之后仍然坚持不予偿还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
盗窃并擅自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也会按照我国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