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声明,无论夫妻中的哪一方患有精神疾病,他们均有权
申请离婚。
众所周知,婚姻自由不仅涵盖了婚姻的缔结,同样包含了
离婚的权利。
然而对于配偶为精神疾病患者的情况,只有通过法律途径进行
离婚诉讼才能够实现这一权益。
原因在于,配偶作为精神病人的
法定监护人,在他们决定
离婚之前,首先需要对
监护权进行调整。
完成此步骤后,方可向相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方系间歇性精神疾病患者,在其意识清晰的状态下,仍有可能通过
协议离婚的方式
解除婚姻关系。
在此过程中,一方
当事人需携带本人
身份证明文件、户籍簿、
结婚证书以及
起诉书及其副本前往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
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一方在婚前故意隐瞒自身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且婚后经过治疗未能治愈;
或者在婚前已知晓另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却仍然与其
结婚,亦或是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病,且长时间治疗未见好转者,皆可被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通过调解修复,进而作出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