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确保所担负之责任义务,
担保人应在
担保期间内在所
保证的
债务之外还得承担更多的责任。
对于所延展的到期债务而言,若其期限已经超出了原定的担保期间,则担保人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2.保
证人保证无疑是债务担保的众多方式之一。
对于这些保证人来说,他们所涉及的保证范围通常涵盖了主债务、利息以及违约罚款等等各方面。
无论如何,担保人在此担保期间之内,都应该严格地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
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
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