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因
家庭暴力而
提出诉讼要求
离婚的案件中,若当婚姻中的受害者于首次提起离婚诉请之际,便能全方位地提交充足
证据以证实另一方确实实施了家庭暴力,那么在首度提出的离婚请求中,倘若经由法院调解仍未能成功,法庭将会依照调查结果作出离婚判决。
家庭暴力被视为法院判定
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因此但凡能充分证明家庭
暴力行为确有发生,即便在经过法院调解后依然失败,法庭同样有权依法审理并做出离婚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