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误工时间的认定,应依据受害者接受治疗所在的医疗单位所开具的相关证明予以确定。
若受害者由于
人身伤害而导致残疾,并因此持续性地耽误了工作,则误工时间的核算范围可延伸至定残疾日期的前一天为止。
对于具备稳定收入来源的
受害人而言,误工费用将依照实际
经济损失来进行计算。
至于没有固定收入的受害者,其误工费用则应以其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为基准进行计算;
然而,如受害者无法提供充足
证据证实其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状况时,则可参考与受
诉讼法院所在地相同或接近行业领域同一年度内的全体员工平均薪资状况作为衡量标准。《人身
损害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