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婚姻生活中,若仅有一方提出
离婚事宜,那么便可直接通过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当一方
当事人坚决要求离婚时,标准程序是接受相关组织或机构的调解或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
经过法院对夫妇间情感状况的严格审查及审理,若最终被认定为情感已经破裂且无法通过调解修复的话,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应予以准许离婚。
相反,若未能提供充分
证据来证实情感破裂的事实,可能会影响法庭作出离婚判决的决定性因素。
若经过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当事人仍然继续维持
分居一年以上的状态,在此情况下,若其中任何一方重新发起离婚诉讼,应该得到回应和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