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依照业务调整进行岗位削减时,对于那些不赞同调岗安排的员工,雇佣方有权按照相关
法规辞退员工,但必须给员工支付相应的
补偿金。
这种补偿应该根据员工的服务年限来确定,即每满一年的时间就需付出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金;
如果员工服务超过半年但是未到一整年的话,就按照整年期间的薪资标准计算;
若任职时间不满半年,则只需要支付半个月的薪资即可。
此外,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雇主均应有责任向员工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首先是当员工依据本法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
其次是雇主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员工提出了
劳动合同终止提议并和员工达成一致协议以
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
再者就是雇主依据本法第四十条有关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时;
最后是雇主依法根据本法第四十一条中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
值得注意的是,雇主在做出
裁员决定之前,应事先通知所在的工会或是所有的员工,并提供与企业经营状况息息相关的重要资以供参考;
更需
保证裁减的员工既不是因为自己的过失,也不是由于自身的原因导致的结果,而且,裁员通常会给员工带来生活上以及其他方面的负面影响。
基于这些考量因素,在采取裁员措施之前,雇主应充分倾听工会或员工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