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的冷静期限期满之后的叁拾日之内,
当事人双方应当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
离婚证书。
婚姻
登记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关于其真实意向以及各类证明文件、
离婚协议等基础资料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查。
经审查,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则需依照规定进行婚姻登记,并向其发放离婚证书。
然而,仍须引起注意的是,若在离婚冷静
期限届满后的叁拾日之内,双方当事人未能共同赴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离婚证书,此时应被理解为已自动撤回
离婚登记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