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信用卡欠款未予清偿的情况,通常被认定为民事纷争,此类行为并不至于
触犯法律而面临
刑事诉讼和监禁。
但是,如相关方存在恶意
透支信用卡、骗取
信用卡等
违法行为时,
欠款逾期未还将有可能被判定为
信用卡诈骗罪,并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及坐牢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述,信用卡诈骗罪包含以下几种情节和情形:
数额较大者,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处二万元至二十万元
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或
没收财产。
具体而言,该条款包括:
(1)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
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2)使用已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
其中,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在发卡行
催收后仍不予偿还的行为。
此外,若
行为人实施了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定罪
量刑。《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