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工程款项的
拖欠未签订相关的合同时,建议您尽快于争议发生后的第三年内提交至本市
仲裁委员会进行诉求仲裁,依据案件审理的
仲裁结果,您可进一步要求拖欠方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倘若对方仍旧拒绝支付,则您有权径直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起司法
诉讼,按照法定程序
追讨被拖欠的工程款项。
若仍然无法得到相应金额的款项付出,您亦可以考虑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的申请,以确保自身权益得以维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