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假释考验期内再次实施相关
犯罪行为,那么该行为将不再视为
累犯。
根据我国《
刑法》的明确规定,已被判定有罪并判处了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之后的五年内再次犯下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况,将构成累犯,需接受
从重处罚,但对于
过失犯罪以及
未满十八周岁的
犯罪者则不在此列。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所述的期限,对于那些正在接受
假释的犯罪分子而言,是从
假释期满之日开始进行计算的。
具体内容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刑法》第八十一条
【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