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之明文规定,对于法定最咎刑期短于等于五年
有期徒刑的案情,自裁决之日起五年内若未有再度
犯罪行为发生,则将免予再行追究
刑事责任。
至于帮助他人实施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一案,其法定最高
刑罚仅为有期徒刑三年,故而若此类案件在服刑期满后五年间并无任何新的
违法行为发生,则无需再行予以追溯和惩罚。
然而,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已正式
立案展开侦査工作抑或人
民法院已经启动审理程序之后,
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审判或无法归案者,则始终不受上述
追诉期限的约束,仍然可能会被提起
诉讼程序并受到相应惩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
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
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