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
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即使作为
连带责任人的实际承担
债务之比例超过应负份额,仍有权针对其他连带
责任人未履行的责任范围内采取追偿之措施,同时相应地享有
债权人的各项权利,但必须确保此举不致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若第三方自愿承担了他人的负债,便将对该
债务承担者拥有追偿的权利,届时可以向
债务人提出偿还债务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
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
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